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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法角度考虑,有没有这规定写开票人呢?
2025-05-07 10:00:00

从会计法角度考虑,有没有这规定写开票人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新版《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是非常考虑业务实质的,有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条件设置那么多会计岗位,如果非得按照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设置岗位,那么至少的三个岗位,可是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置如此多的会计岗位,纯属吃饱了撑的,浪费钱,这也不符合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啊

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如果能提出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不能为同一人的财务人员,那么足以反映出自己不仅仅财务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经营视野的欠缺.

其实,国家在设置发票的这三个功能,只是从一个简单的原始凭证的角度考虑,很简单企业业务流程或者是平时的财务流程就是这样,有人粘贴原始凭证,有人收款,有人审核,如果你不相信,拿出你单位的费用报销凭证,看看有没有这三个功能?自己反思一下对于日常的费用报销是不是这样一个流程,这只是处于企业内部控制而言

可是难道没有这么明确的分工,企业内控就真的不好吗?我看不见得,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也做得很好的,即使这样会导致人家的内控不好,那也是人家的事,即使对方倒闭了,也没用你捐款不是?       所以,结论就是开票人必须填,但是与收款人、复核人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要听风就是雨,这不是财务的作风,财务的作风是严谨,而不是猜测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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