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
财税知识
财税知识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公告通知 > 财税知识 >
保险保障基金扣除有何标准?
2025-08-09 10:00:00

近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08年度通过“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提取并上缴的97万元保险保障基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认为该笔税前扣除费用的提取没有依据,欲核增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问,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第一条的规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按照不超过保费收入0.8%提取并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对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不超过保费收入0.08%提取并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和对没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不超过保费收入0.05%提取并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按照不超过保费收入0.8%提取并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对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不超过保费收入0.08%提取并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和对没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不超过保费收入0.05%提取并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维码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10-64313308 手机:13810175150 邮箱:2411375536@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新华联丽港B座727室  
二维码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部 联系人:杨翠翠 手机:13323347691 手机:1892052685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香堤圆8-1-701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城外诚分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40号中海城香克林13号楼2002  
Copyright © 2018-2021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7006675号-2   网站建设:聚力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