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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到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汇算怎么处理?
2025-12-11 08:00:00

出售未到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汇算怎么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费用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出售时:

借:应收款/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一步的固定资产清理*17%)

借贷之间的差额借营业外支出,或贷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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