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一、“核定征收”的模式——“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一)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核定征收”的模式,即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应征费额,征收入库。
(二)在核定征收模式下,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按核定费额征收
【北京规定】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京人社发〔2020〕18号)
原则二、两不措施
社保费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措施,稳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摘自上海税务缴费单位热点问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