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都不见得会教你的汇算清缴热点问题答疑
汇算清缴热点问题(第一期)
「问题一」我公司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税务机关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假设商品销售额1000元,打八折,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应为1000×80%=800(元)。
「问题二」A企业于2020年5月将新建的一幢标准厂房及附属办公楼整体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5年,即从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每年租金80万元,5年租金共计40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A企业就这笔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税务机关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A企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2020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2021年至2024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2025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
「问题三」2020年12月我厂给员工发放自制饮料以及外购暖风机一台。饮料每箱市场价50元,共发放500箱,暖风机市场价共10万元。请问该批员工福利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务机关答: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上述企业的该批员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收入=50×500+100000=125000(元)
「问题四」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问题五」某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补贴是否应并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政策规定的三个条件,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个条件分别是: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如果该企业这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补贴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可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三大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六」我公司2020年购进货物时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今年发生的真实支出,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在相应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仍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七」企业临时找来2个人帮助装卸货物,分别支付劳务费400元。自制付款凭证并由收款人签字,该付款凭证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本案例每人劳务费400元不达500元起征点,因此可以不开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问题八」我公司没有设置内部食堂,员工需自行解决用餐,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董事会决议修改通过了公司新的工薪制度,给每位员工按其工资总额的1%发放伙食补助,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这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问题九」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问题十」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税务机关答:不可以。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十一」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取得票据应注意什么?
税务机关答: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是,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问题十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十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什么,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主表及相关附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证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备案享受。同时,税务机关在申报表中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员”“限制和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企业申报时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问题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
税务机关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问题十五」“从业人数”栏次: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派出劳务人员计入在内,从而可能影响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微优惠?
税务机关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从业人数
「问题十六」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事项(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十七」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非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即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问题十八」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吗?
税务机关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
「问题十九」我们公司今年引进一条印刷生产线,价值480万元,于今年10月竣工,计入固定资产处理,11月投入使用,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税务机关答: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你公司该生产线于2018年11月投入使用,即可在次月即2018年12月的所属年度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该年度未选择享受的,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二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应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应由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汇算清缴热点问题(第二期)
1.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默认为否。
答:因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所以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无股东的企业如何填写股东信息。
答:除小微企业外,其他企业必须填写股东分红情况,具体填写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申报企业所得税A类年报提示:纳服支持平台处理失败!
答:建议纳税人切换ie浏览器重新申报。
4.纳税人往年仍有亏损,但申报本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没有带出亏损数据。
答:该数据由税务机关金三核心征管系统返回,如有疑问建议纳税人联系税管员咨询解决。
5.纳税人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无法勾选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答:当A000000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1 证书编号1”中截取第3至第6位的发证年度Y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3证书编号2”中截取第3至第6位的发证年度Y2,当Y1至Y1+2年度或者Y2至Y2+2年度包含申报所属年度时,允许勾选。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A000000基础信息表未填报“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允许勾选,纳税人尝试勾选该表单时提示“请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关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填写。
答:①从业人数:填报2020年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季初从业人数指的是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季末人业人数指的是3,6,9,12月的期末数据)②资产总额:填报2020年全年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季初资产总额指的是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季末资产总额是3,6,9,12月的期末数据)"
7.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线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时,选择与财务报表一致的会计制度,点击保存提示:您选择的会计信息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不一致,请及时通过"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行修改!
答:建议纳税人通过涉税查询--税务登记查询--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查询,选择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财务报表备案的会计制度(准则)是否一致,如一致,请忽略提示,点击确定继续填写。
8.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提示“当前纳税人2020-01-01至2020-12-3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年度申报,请先进行该纳税人月(季)度申报。”
答:指引纳税人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查询及打印】,税款所属期选择为2020-1-1到2020-12-31,查询企业是否有申报过2020年的月季度申报表。如果查询已申报,请联系税管员提单到税务机关金三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处理。
9.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
答:电子税务局支持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指引纳税人先申报总机构后再申报分支机构。
10.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时怎样的?
答: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11.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现了错误,请问怎么办理更正申报?
答:目前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可以实现最近一期申报表的更正(包括年度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当前正处于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相关操作如下:(1)如果你公司已完成2020年申报且无缴纳税款的话,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先作废2020年报表,再更正2019年报表;(2)如果你公司还未完成2020年申报的话,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直接更正2019年报表;(3)如果你公司已完成2020年申报且已缴纳税款的话,则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先更正2019年报表,再更正2020年报表。
12.企业2020年度通过电局汇缴后有退税,请问可以网上受理吗?
答: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模式办理,具体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弹出对话框自动显示可退税金额数据—“确定”—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并附送相关完税证明资料保存提交即可。
13.更正申报时,原来已填写的工资薪金附表没有数据了,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自主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时,需在表单勾选界面重新勾选原有数据的表单后进入下一步填报,否则容易造成原有附表数据丢失。
14.我公司在省外承接了建安工程,在当地缴纳了0.2%的企业所得税,请问为什么在申报时这笔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写不进去?
答:贵公司可以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税款确认”模块来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笔税款即可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来源 中国财税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