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什么时间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02
2023年1月1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申请,在2023年1月1日前未缴纳相关费款的应该怎样缴纳?
答: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03
划转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均为按次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上述非税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征收,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上门或登录北京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业务。
04
划转后,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申报,以及如何取得凭证?
答: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缴费凭证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