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一年前登记成立,近日更名,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同时将公司的投资人做了变更,即原投资人将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验资报告,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在贵公司的本例中,验资报告属于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必要证明文件,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