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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2025-04-28 10:00:00
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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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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