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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佣金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2025-06-23 09:00:00

支付境外佣金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佣金服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附加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整。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如果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并结合B公司在境内为A公司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性质、情况以及综合提供的相关辅助资料,税务机关判定B公司构成了常设机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B公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判定B公司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B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计算公式为:含税佣金÷(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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