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
税务服务
税务服务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代理记账 > 税务服务 >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怎么做?
2025-07-12 10:00:00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怎么做?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钢铁生产企业,2008年从其他钢铁公司购买旧高炉两座,未投入使用,也未提取折旧,2009年11月将其销售给其他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就按照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6%)×16%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确认所得和损失

二维码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10-64313308 手机:13810175150 邮箱:2411375536@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新华联丽港B座727室  
二维码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部 联系人:杨翠翠 手机:13323347691 手机:1892052685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香堤圆8-1-701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城外诚分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40号中海城香克林13号楼2002  
Copyright © 2018-2021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7006675号-2   网站建设:聚力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