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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税务处理的分录
2025-12-07 08:00:00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时

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1.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②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三、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时

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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