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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实施!6个例子告诉你销售额如何确定
2021-11-02 18:13:0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发布,明确自202111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那么,《公告》中的销售额是指什么?年销售如何确定?6个例子为您答疑解惑~~


一、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1

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8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10月至2021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免税销售额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2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B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10月至2021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6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10月至2021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4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9免税销售额”+13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二、《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2.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9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4

截至20219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D20191220日成立,截至20219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10月至2021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5

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E2021428日成立,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6

202110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F202111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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