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费用入账,一直是财务人头疼的问题:员工的高铁票一律入“差旅费”?桶装水往哪计?打印机入不入固定资产?……提醒大家:会计做账千万别任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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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费用入账
会计别乱记!
一、1090元的高铁票,计入“差旅费”吗?
案例: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请问: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这张车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9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
提 醒:
若是报销的车票按照福利费来抵扣了,应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元
二、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NO!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
哪些费用属于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一台2000元打印机,计入管理费用吗?
案例:
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购买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00元打印机到底计入哪个账户?
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52.78元
贷:累计折旧 52.78元
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作为财会人,做账千万不能任性。
2点建议:
(1)财务做账除了吻合业务、更要必须符合税务,违背税法的做账方式不可取;
(2)会计做账切记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么入账就怎么入账,做账切记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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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办公室水电费取得专票
不能全抵增值税!
为何不能全抵?
大概率是这样一个原因:
公司兼有增值税的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比如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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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同时兼营了增值税的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而办公室的水电费又同时用在两个项目上,那么对应简易计税的那部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就出现了有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却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
到底该怎么抵扣呢?
根据税法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公式分离出来,剩余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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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
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扣税凭证不合规
1、不得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A. 增值税专用发票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D.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
E.增值税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
二、非生产经营项目
1、不得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注: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 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
1、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范围:
A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B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情形: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
1、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
A.贷款服务
B.餐饮服务
C.居民日常服务
D.娱乐服务
2、贷款服务的相关规定:
A .对于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B.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其他情形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这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会计圈那点事儿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