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减额、买一赠一、X期免息销售、网络刷单”
一年一度的年中大促销“6.18”来了,近日,各大电商平台商家也纷纷亮出促销方案,比如“每满300减40”“买一赠一”“24期免息销售”等等。为了做大销售量吸引更多消费者,一些网店也开始做好“网络刷单”准备工作。那么,上述促销模式中可能会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呢?今天,笔者就与您逐项解析。
一、关于“每满300减40”促销模式的税务处理
例1.在A电商平台“6.18”促销方案中,开展了一项“每满300减40”促销模式。只要消费者“6.18”活动期间,一次性购买商品合计金额超过300元就可以享受减免40元的优惠。比如,甲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300元,则实际只需要支付300-40=260元;乙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650元,则实际只需要支付650-40*2=570元。在上述销售模式中,商家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还是按照优惠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解析:该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1.针对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650元,商家给予的折扣金额为8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570元。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650元和折扣额8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570元征收增值税。2.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若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650元,商家给予的折扣金额为8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570元,则商家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570元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关于“买一赠一”促销模式的税务处理
例2.“买一赠一”促销模式实务中比较常见,在“6.18”活动期间某家电企业就推出了这样一种“买一赠一”方案。消费者在“6.18”活动期间购买一台原价为2000元的洗衣机即赠送一支价值200元的电动牙刷。那么,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该按照2000元还是2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解析:1.针对增值税的处理:实务中,针对该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地区对赠送实务的价值按照视同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理由依据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然而,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有着本质的区别。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是不附有条件、义务的行为。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属于随货赠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其行为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比如“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等促销方式,商家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额的赠品。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只有在满足购买了2000元的洗衣机前提下,才会获得商家赠送价值200元的电动牙刷,消费者获得赠品是附有条件、义务的,是商家有偿赠送行为,赠品价值已经包含于2000元的价款中纳税。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赠品不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商家应以2000元的金额缴纳增值税。那么,针对“买一赠一”促销模式商家如何开具发票呢?针对该问题笔者援引2020年1月上海市税务局对该问题的答复。咨询:上海市对于“买一赠一”的开票要求是这样的?是视作实务折扣,分摊体现折扣额?还是直接分摊,不体现折扣额?不体现折扣额的话上海市对于实务折扣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针对开票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答复为按照折扣销售方式开票。2.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本案例中,洗衣机公允价值为2000元,电动牙刷公允价值为200元,商家取得的总销售金额为2000元。则洗衣机应分摊的销售收入=2000/(2000+200)*2000=1818.18元,则电动牙刷应分摊的销售收入=2000-1818.18=181.82元。因此,商家只需要按照2000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2200元确认销售收入。
三、关于“24期免息销售”促销模式的税务处理
为了缓解一部分消费者短期资金压力,促进大额家电等产品销售,在“6.18”活动期间,一些商家会采取“X期免息销售”的促销模式,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产品。接下来,我们一同对该模式进行分析:例3.在网络平台中,某大型家电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约定凡消费者“6.18”活动期间下单订购的商品可享受24期免息优惠。即该家电销售总价2999元,消费者在24个月内每月仅需支付124.95元。若消费者存在超期情况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确认收入?假设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解析:该方案实质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1.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针对增值税问题,该电商企业应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履行纳税义务。假设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则每期应缴纳增值税124.95/(1+13%)*13%=14.37元。2.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在24期内,该电商企业每月收款价税合计金额124.95元,因此,每期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24.95-14.37=110.58元。那么,假设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的税率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非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关于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
以电商平台为例,每逢“6.18”活动期间,电商销售量与销售额较平时都会出现暴增的情况。然而,实务中,由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消费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质量问题后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接下来,我们就以A电商为例:例4.在“6.18”活动期间,A电商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个人消费者张某销售了一台价税合计2000元的电视机,在消费者张某在平台支付了货款之后,A电商企业将电视机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并寄送给张某,在张某确认收货后,A电商确认了收入。假设2020年7月,消费者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经A电商企业指定的检测结构检测属实,于是按消费者张某的要求予以全额退款。那么,在税务处理方面,A电商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呢?1.关于冲减收入月份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A电商企业应冲减2020年8月销售收入。2.关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A电商企业因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五、关于“网络刷单”的涉税风险问题
在网购的时候,很多消费者都会有个习惯,优先选择销售量多的、好评多的商家,针对我们这种交易习惯,一种不合规的销售手段就随之而生了——“网络刷单”。所谓“网络刷单”是指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刷单,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我们消费者在平台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店铺因为销量大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增加了交易实现的机会。一些“爆款”“爆单”等现象也通常会与此关联。那么,“网络刷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网络刷单”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虚构交易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来了,“网络刷单”行为是否需要纳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近日,关于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自查补税的信息广为流传,具体如下:“北京xx有限公司:经核实,你单位为xx、xx等电商平台注册用户,从事网上商品销售行为。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你单位2017-01-01至2019-12-31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修改相关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自纠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自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税收风险,请一并改正。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反馈最迟完成日期:2020年6月10日。”针对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申报的纳税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一方面存在因个人销费者不索取发票因而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未申报纳税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网络刷单”情形。实务中,由于“网络刷单”运作模式与真实交易形式上极为相似,而且刷单的前提也是形成交易,因此,很可能存在“网络刷单”销售额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真实交易额一并补税的风险。即便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报差异为“网络刷单”行为,争得免于被税务机关补税,但也同时证明了自身存在虚构交易违反了电子商务法,亦免不了遭受处罚,从而陷入两难。因此,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杜绝“网络刷单”行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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