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2019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次年
疑 问
股东个人2019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次年3月份还款了,是否2019年还有20%股息红利个税的风险?
答 复
有的,随时存在个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提 醒
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则就存在个税风险。
参 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