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定义
报告期内支付给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以货币形式发放、是否为自筹资金,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统计口径
常见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基本工资:如底薪、工龄工资等。
2.绩效工资和奖金:如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
注:
实施年薪制的员工,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部分均计入工资总额。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如过节费、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高温津贴、地区津贴、技术津贴、外派工作补贴等。
注:
(1)关于实报实销费用:实报实销的餐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不计入工资总额;实报实销的电话费、服装费(工作服除外)应计入工资总额。
(2)关于住房费用:住房补贴、可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为员工报销的个人租房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入专款专用账户的房改一次性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3)关于员工福利:从工会经费、工会账户发放的购物卡、充值卡等不计入工资总额;其他购物卡、充值卡等应计入工资总额。
4.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5.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6.单位代扣代缴的房费、水电费、物业费等。
7.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除外)。
8.实际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生育津贴。
常见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2.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因公司其他事项产生的罚款、前期多发工资的扣回款等。
3.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债券利息等资本性收益。
4.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
5.职工福利相关的防暑降温费(变相发钱的除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探亲路费、独生子女费、婴幼儿奶费、异地安家费、一次性人才引进补贴等。
6.差旅费实施食宿包干的金额及差价归己部分。(额外再发放的差旅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7.单位支付的离职补偿金、竞业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
8.发放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等。
9.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10.发放给在校实习生的补贴。
11.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
12.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3.补发上年度已离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常见数据错误
1.直接从“应付职工薪酬”财务账目取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一般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借方发生额的部分数据。由于指标口径较为复杂,需要人力资源和财务人员按照统计口径共同核对数据后填报。
2.按计提工资统计“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部分调查单位工资计提和发放不在同一月份,存在按计提工资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错误。例如某单位6月计提当月工资,实际发放5月工资。按照“何时发放何时统”原则,6月份的工资总额数据应以5月份工资为依据进行统计,而不应按照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本月工资统计。
对于逢节假日等情况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如应在10月发放的工资,因国庆节放假,提前至9月底发放,则仍应在10月份统计,以保证每个季度均包含3个月工资,每年包含12个月工资。
3.多统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实习生工资、离职补偿金、实报实销的加班餐费及交通费等。漏统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发放给个人的生育津贴、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及个税等。
信息来源:北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