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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申报的小贴士
2023-02-17 18:4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在实际申报过程中,企业容易忽视两种情况从而影响申报的准确性。今天,申税小微就和大家一起来关注一下

 

 

常见情况一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但未及时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或者在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时,境外关联交易金额或《融通资金表》的境外关联方交易均为0,未正确体现企业实际外关联交易情况。

 

常见情况二

 

企业关联申报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但《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未勾选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导致勾稽关系不符。

 

小编温馨提醒:企业在申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填报,加强勾稽关系的准确性,以反映企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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