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
代理报税
代理报税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代理记账 > 代理报税 >
老师,我企业刚跟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货物尚未销售,客户要求提前开票,是否允许?
2023-03-02 15:31:07

请问

 

老师,我企业刚跟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货物尚未销售,客户要求提前开票,是否允许?

答复

可以的,货物虽然尚未销售,客户要求提前开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只要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是允许的。也不属于虚开发票。 

注意

提前开票,增值税正常计提,但是会计上不能提前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8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参考三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大白学会计、郝老师说会计。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二维码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10-64313308 手机:13810175150 邮箱:2411375536@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新华联丽港B座727室  
二维码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部 联系人:杨翠翠 手机:13323347691 手机:1892052685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香堤圆8-1-701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城外诚分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40号中海城香克林13号楼2002  
Copyright © 2018-2021 北京金税财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7006675号-2   网站建设:聚力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