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各种情形增值税具体税前扣除
1. 资产损失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资产损失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与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不得抵扣进项税——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因为都是简易计税,整体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或成本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为包含增值税金额,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当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计入该货物、服务、资产的原值,增加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予以税前扣除。
3. 能抵扣不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没有说“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且没有抵扣的增值税,不应该扩大不能税前扣除范围
4. 接受异常凭证、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能否税前扣除
(1)业务不是真实的——不能税前扣除
接受异常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未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不真实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业务是真实的——补充相关规定资料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5.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根据具体项目扣除
【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A. 用于集体福利的(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税率)
B. 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的(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税率)
C. 用于市场推广的(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扣除):(注意与买一赠一的区别)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允价*税率)
三、新政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例】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适用税率13%)的生产设备:
1. 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了,则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2. 如果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者能抵扣没有抵扣,则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13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13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26万元。
需要提醒的能抵扣没有抵扣,增值税损失了13万元(还损失了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少缴了3.9万元(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