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中约定了2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出租合同的免租期,属于“有偿”赠送,而视同销售更强调“无偿”,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故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企业“无偿”出租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免租期内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需要。取得租金收入的期间,需要依照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而免收租金的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
四、免租期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
答:税法上,企业所得税在相应的免租期不确认租金收入。
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该部分差异需要在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属于暂时性差异。
五、公司出租房产连带着房屋里的办公家具一并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区分租金?
答:需要。企业既出租房屋,有出租相应家具的,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区分开独立核算。未区分开单独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9%,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