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筹划多在业务发生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寻求税务效应的最优化,这种思路名为税务筹划,实为偷税漏税,包括那些反复性神操作的强调所谓的“三流一致”,同样隐藏着潜在的税务风险,四流五流的一致都不见得合法,财税人员的前瞻性思维至关重要。
正常的税务筹划开端于决策,在合同环节要严格把关,严禁流程上的颠来倒去行为。如何巧签合同是业务中的核心环节。本文以包装物出租出借为例来阐述其中的原委。
中国人有热爱美酒的传统,《汉书•食货志》中说“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可酒是需要器具来盛的,以黄酒为例,小的放在瓶子里,大的则放在酒缸里。
一般小的瓶子连同酒一起卖了,但大的酒缸一般是要回收再利用的,此时经销商为了顺利回收酒缸往往要求购买者先行押金。在这种业务中,也有人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租赁”,若按此名称签订合同就麻烦了。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故若合同签订时定性为租赁,产生的租金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定性为押金,则是另外一番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不适用)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像这种业务,不仅适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为押金,并且可继续规定包装物需在短于一年如半年内归还。可见,如何巧签合同非常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