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费用支出不需要缴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