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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客户礼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2019-04-30 17:04:01
问题描述
 
赠送客户的礼品印有总公司logo和不印有logo的、和商品配套使用的,税务上需分别怎么处理,个税怎么办?
 
 
专 家 回 复
 
赠送物品缴不缴税不是看所赠送的物品上印不印LOGO。赠送礼品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贵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其他所得”取消了,但在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公告)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是继续有效的,所以贵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一个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二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个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第四个文件:《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公告)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是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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