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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个税申报问题
2019-05-24 09:39:48
问题描述
 
专家您好,我公司2019年3月来了一个新员工A,3月办社保,我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增加了该员工,4月份申报个税时,A员工没有填报工资(因为我考虑到4月申报3月的工资,3月发放的是2月的工资,2月份还没有A员工的工资,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可是免征额自动带出来是5000,以至于到5月申报时,工资只有一个月的,免征额已经变成10000了(5000*2),这样正确吗?就有点感觉是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免征额抵了两个月,不知我是否表达清楚了,请专家解答,谢谢!
 
专 家 回 复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新入职的员工入职时间为3月,实际工资发放在4月,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4月,5月份为纳税申报期。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3月,则2019年5月征期就会出现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的问题,解决方法为:新入职员工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按照为新入职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也就是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4月,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文章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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