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细节,备注栏填写,一起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避免开具不合规发票,小编梳理了容易发生错误的五种情形,一起来看一下吧!
01品名、金额等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02“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03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完整
货物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建筑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差额征税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是,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销售预付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试点范围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铁路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99号)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需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04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
“备注栏”应该怎样填写?带大家了解一下~
1
业务类型: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信息: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
2
业务类型:铁路运输服务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信息: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3业务类型:建筑服务
备注栏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业务类型:销售、出租不动产备注栏信息: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业务类型:差额征税开票
备注栏信息:“差额征税”字样
6业务类型:销售预付卡
备注栏信息: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7业务类型:保险代收车船费发票
备注栏信息: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8业务类型: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备注栏信息: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业务类型: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备注栏信息:代办退税专用
10业务类型: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栏信息: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11
业务类型: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备注栏信息: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12业务类型: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备注栏信息:自动打印“YD”字样
13业务类型: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备注栏信息: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并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温馨提示
提醒大家,如果收到以上类型的发票,一定要核对备注栏哦,未按照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的扣除凭证哦!
05正确打印编码简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06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