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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合理合法从自己公司拿走利润,综合税负4
2019-11-06 17:54:35
王总名下有一家公司,经营情况非常好,每年利润在1000万元,王总想从公司拿走利润。
 
首先:
 
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其次: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0-250)万元*20%=150万元
 
最后:
 
净利润=750万元
 
因此:
 
王总要合理合法从自己公司拿走自己应得的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50万元,合计400万元。
综合税负40%!
 
注意


 
年底企业计提了应分配股东王总的红利750万元,但是由于资金问题暂时不分配,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万元
贷:应付利润——王总              750万元
 
答复: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
 
提醒:
 
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科技公司2018年投入研发的费用100万元,会计核算的时候均跟其他费用笼统的计入了“管理费用-其他”等,没有单独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来核算,也没有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从而造成当年研发费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法享受加计扣除7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


 
财务影响税务,税务来源于业务,业务产生财务。
 
会计科目核算的正确性,也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会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对会计科目的正确运用不容忽视。
 
提醒
 
若是您的公司没有对研发支出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也没有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则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注意


 
对于研发支出,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3、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具体会计核算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A.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参考1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参考3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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