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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之间的调货或提供服
2020-08-03 17:22:04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老板将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之间商品调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那这种情况能否无偿或者自行约定价格?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两个知识点:
1、在增值税上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局有权确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2、在企业所得税上,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现在,我们再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老板将同一控制下的A、B两家企业之间商品调货,为了调节企业之间利润,A企业将货物无偿送给B企业,该批货物成本价100万元,若是成本利润率为10%。
 
则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1+10%) *13%=14.3万元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参考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考三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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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财务职场整理发布,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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