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会计从业以后可能在不同的公司工作过,有些会计就经常问小编:
“我3年前工作过的公司因为发票问题被查了,当时我是经办会计,我会被追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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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有问题
会计就一定是“背锅侠”?
不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司的发票出问题,还要看是什么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是虚开发票。当然,涉及到虚开发票要看企业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还是恶意的虚开发票,还要看财务人员在当中承担了什么样的角色。
一、财务主观恶意且直接参与其中的
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什么狡辩的余地了,无论是否离职,财务必然是会接受法律的重罚。
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名退休的会计人员,去做了3家公司的兼职,在兼职期间,取得了大量的虚开发票,还进行了抵扣。最后这名会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为什么会有这么重的处罚?据法定代表人的证词中说:会计说可以找发票抵税,于是就让会计具体操作了。会计联系了XX公司,对方把发票和合同快递到公司,然后公司对公账户转给对方发票对应的金额,对方扣除票点后将钱转至其银行卡,会计会告知钱是否到账。
从提议到经办操作,从合同、发票到资金流,都是会计在干。所有证据都指向了会计,自然最后这位从事了几十年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也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了。
二、财务明知犯法,却被迫不得不参与的
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认定财务为次要责任人,但是也依然会有处罚。
就比如下边这个财务人被迫做假账的案例: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尽管许某某强调:
“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领导他们让我做的,我只负责记账。”
但是最终,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财务完全不知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
这种情况下,只要金额不大并且企业之前纳税信用良好,税务局一般要求是补缴相应的税款,不会涉及到会计人员个人的处罚。
之前有朋友的公司被通知收到了异常的发票,要求进项转出。后来经过努力,只做进项转出,所得税前根据相关的真实资料申请到了扣除。
虽然不同的情况财务人员所负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是身经百战的老会计都知道,公司账务、发票一旦出事,财务必然跑不了。
因此,财务要想保护好自己,在离职时很多工作就要交接清楚!
02
会计离职交接,
两项重点必须完成!
工作交接重点之一: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
工作交接重点之二: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记清楚弄明白,别到最后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政策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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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在工作中如何保护好自己?
一、运用好法律武器
《会计法》虽然对做假账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无疑也是财务人员的保护神!在对外出具报表等事项的时候,一定要经过领导签字允许,做到业务留痕,一旦以后出现问题也能够留有后手。
二、坚守自己的底线
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尤其是不要触碰到虚开发票这条红线!在房贷车贷与法律红线之间做好选择!
三、不要轻易接手“烂摊子”
虽然找工作不易,但是一定要关注企业的诚信状况,选好老板。如果企业的账目很混乱,一旦接手,后期如果出现一些违法状况,也很容易引火上身。
四、不要突发奇想建议老板设置“两套账”、“多套账”
两套账的公司被判刑的会计比比皆是。没有查不出来的“内外账”。
五、会计凭证、账本等不要随意销毁
记住: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会计凭证账本等的保存年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30年,即便是公司经营不下去提前注销,也要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六、不断学习,吸收新知识
有些事情可能并不需要通过“假账”这一种形式来解决,可以通过一些正常的筹划来轻松解决,这也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学习好专业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