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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房产租赁给乙公司,约定免租期5个月,请问免租期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023-11-24 18:30:30

请问

甲公司将房产租赁给乙公司,约定免租期5个月,请问免租期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

免租期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注意:
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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