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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中容易出错的17个会计处理问题!
2024-02-05 16:46:13

01 收入相关问题

 

01

  未恰当合并合同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及其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二是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是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02

未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
一项合同中存在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别对每项履约义务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03

未正确判断能否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满足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该条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均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04

未恰当计量履约进度并结转营业成本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合理确定履约进度。
只有当企业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05

未恰当对合作建房后低价租回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确定交易价格。

 

02 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01

  错误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02

错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如果被购买方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被购买方在其个别报表中是采用净额法直接抵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采用总额法单独确认递延收益,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都应按照该项资产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
对于被购买方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如果其不存在需要返还政府补助款项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

 

 

03

未恰当核算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



如果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在进行企业合并之前或合并过程中约定了某些单独交易或安排,购买方需要区分交易价款中的合并对价与其他交易对价,并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和其他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04

未审慎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的可收回性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和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存在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05

未恰当考虑处置子公司时承担的担保义务



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06

未恰当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和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存在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07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时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错误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03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

 

01

 错误核算已背书或贴现但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产生的金融负债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金融负债预计存续期内,对实际利率计算中包括的各项费用、支付或收取的贴息、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

02

未恰当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股权投资,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03

未恰当计量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相关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权益工具,应按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后续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股份具体数量时,则应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

04

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不恰当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等。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者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05

未恰当核算主负债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



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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