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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员工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等是否可
2019-01-06 14:40:32
                        疑 问 
经常遇到会计人员问同样的问题,就是公司账面上没有汽车,能否租赁个人的车辆,并将相关的汽油费等报销入账,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 复
首先,公司由于业务经营的需要,租赁员工个人车辆用于经营使用是允许的,若要做到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三个要点:
要点1: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
要点2:
合同约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车辆租金,不得0租金。
要点3:
需要取得个人去税局代开的租金发票。
                            提醒
1、在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应由个人负担的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等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维修费、折旧费、车辆购置税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 策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北京地税的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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