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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理解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
2019-01-19 20:48:33
有朋友想知道,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到底能不能退税,小编尝试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
总的来说,出口企业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外贸企业: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因为退税的依据是采购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只对库存商品进行退税。
2、生产企业,以下二种情形才有可能退税
(1)购买固定资产时进项税允许抵扣,且已抵扣的,除非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才可以作为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可以按照正常的免抵退税申报步骤操作。也就是说与一般货物的出口没有区别,也是按总留抵额退税。注意: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业务类型代码选择“STZC-10 视同-外购设备”。生产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当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2)购买固定资产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已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除外),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免退税申报审核。
39号文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生产企业应在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局申报免退税。申报免退税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四)《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一式两联,见附件2);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
①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录入”模块逐条录入申报数据。
其中,“折余价值”栏应填写根据39号文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计算的“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人民币金额。
②在“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中生成申报数据。
选择“打印申报报表”—“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打印一式三份,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和其他所需申报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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