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行至第1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行至第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即在实务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别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特别提醒:
千万不要额外再去调整所谓的“视同销售利润”,因为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就自动填报了“视同销售利润”
5.案例
A公司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给农村贫困小学,该电视机的单位生产成本2500元,同期销售价为3000元。(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8900
贷:库存商品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3%)3900(3000×10×13%)
(2)税务处理
一条线纳税调整: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不具备商业实质,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纳税调整增加3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纳税调整减少2.5万元。
另一条线纳税调整: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通过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行次 |
项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1 |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
30000 |
30000 |
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
30000 |
30000 |
11 |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
25000 |
-25000 |
1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
25000 |
-25000 |
【补充】A公司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
则最新涉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则: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5000
贷:库存商品2500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5000元,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不需要按照捐赠支出相关标准扣除。